民間借貸借款人去世的,以借款人留下的遺産來償還欠款;如果有繼承人,由其繼承人按照其繼承的遺産的實際價值來償還欠款。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再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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