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梁傳松
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12月10日二版報道,今年11月份,黃石市公安局開發區·鐵山區公安分局金山派出所接到轄區群衆李女士的報警,稱其在網上“刷單”時被騙25萬餘元。接到報案後,該分局抽調金山派出所、反詐專班精幹警力,成立專案組,全力開展案件偵查工作。最終,在警方的努力下,6名涉案嫌疑人落網。
新聞中,黃石警方為了偵破該案,成立了專班,跨越三省、遠赴千裡之外追捕涉案嫌疑人,動用了大量的社會資源。其實李女士作為受害人,其“刷單”行為已觸犯了《反不正當競争法》。
“刷單”犯罪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
2017年6月20日上午,随着法官一槌落音,全國“刷單入刑”第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刷單”組織者李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一審判決五年六個月,連同原判有期徒刑九個月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這也是阿裡巴巴運用大數據主動發現并向警方輸送“刷單”線索,進入刑事宣判的第一案。
湖北方式律師事務所主任方賢根介紹,我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
方賢根表示,網絡“刷單”主要違反了兩個方面的法律規定。一是任何群體和個人以“刷單”形式謀取利益、誤導消費者,均屬于違法行為,涉嫌欺詐消費者。二是根據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産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這類行為違反消費者知情權。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三條規定的“利用互聯網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活中,很多受害者都是抱着僥幸的心理,認為在網絡上兼職“刷單”,給電商提供虛假的“好評”宣傳,就能坐在家中賺錢。卻不想這種虛假的宣傳觸犯了《反不正當競争法》,情節嚴重者甚至構成了犯罪,同時也給了騙子有機可趁的詐騙機會。還是那句話,天上不會掉餡餅,認清一些披着金融投資外衣的詐騙的真相,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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