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所指的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财物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罪處理。如果一方還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隻是借婚姻索取了較多的彩禮,則不能按騙婚處理。在實踐中,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如果隻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等,導緻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為騙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婚姻無效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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