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嶽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一般不享有繼承權,但是,根據《繼承法》第1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而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具有繼承權。
《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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