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的稅款合法有效憑證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确、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财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通知》第四十九條規定“原始憑證不得塗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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