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證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公證是外交認證的前提,即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時,才有外交認證的必要;但并非所有的涉外公證書都必須經過外交認證,需以使用國要求認證為前提,如果使用國不要求認證的,則無須外交認證。此外,按照國際慣例,國家之間可以相互免除認證、單方免除認證或對部分文書免除認證。在這種情況下,公證文書可直接發往免除認證的國家使用。
因此,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為了使該公證書發生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證機構還應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代辦認證手續,即将公證文書送交我國外交部領事司認證,然後再轉交有關國家駐我國使、領館認證。如果公證文書使用國尚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則可送第三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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