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内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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