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在司法實踐中,執行規定時,能在三日内提請批準逮捕的在三日内提請批準逮捕;如果三日期限不夠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但必須在此期限内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延長一日至四日後再不能延長期限。但是,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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