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内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于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内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内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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