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同時達到以下條件的本科應屆畢業生,均可授予學士學位: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法律,遵守社會公德,遵守校規校紀,品行端正。
2、課程學習、畢業論文和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達到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
3、外語成績達到學校相關規定标準。
4、課程考核平均學分績點高于1、6。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受行政拘留以上處罰者。
2、 考試違紀,并受到紀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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