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前夫欠信用卡不還,有可能會影響到前妻。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欠的信用卡錢,同時前夫将信用卡的錢用于婚姻生活的,則會被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旦被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則前妻需要承擔該筆債務,即需要為這筆信用卡欠債負責。但是這筆欠債發生在離婚後,則不需要對該欠款負責。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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