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一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醫療保險可以異地報銷,異地醫療保險報銷如果發生住院時,則需要報告當地醫保局備案,當地醫保局辦理住院醫療費用結算,異地醫療保險報銷如果本人不能來的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
【法律依據】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異地醫療機構治療,退休人員在異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依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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