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名字,是不能更改的:出生證明上明确寫着:《出生醫學證明》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人口的法定醫學證明,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妥善保管,不得出賣、轉讓出借和私自塗改;申報出生登記時必須出示此證明。1、但是當事人符合戶口申報地的更改名字的條件的,在申報戶口後,可以使用出生證明以外的名字作為常用名;2、根據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的提示,把《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名字,添加到戶口本的“曾用名”一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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