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購入、加工收回以及銷售退回等增加的庫存商品,按商品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按商品進價,貸記“銀行存款”、“委托加工物資”等科目,按售價與進價之間的差額,貸記本科目。
(二)期(月)末分攤已銷商品的進銷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銷售商品應分攤的商品進銷差價,按以下公式計算:
商品進銷差價率=期末分攤前本科目餘額÷(“庫存商品”科目期末餘額+“委托代銷商品”科目期末餘額+“發出商品”科目期末餘額+本期“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100%
本期銷售商品應分攤的商品進銷差價=本期“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商品進銷差價率
企業的商品進銷差價率各期之間比較均衡的,也可以采用上期商品進銷差價率計算分攤本期的商品進銷差價。年度終了,應對商品進銷差價進行核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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