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淩遲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時期,正式定為刑名是在遼,此後,金、元、明、清都規定為法定刑,是最殘忍的一種死刑。
2、在明朝以及明以前,這種刑法主要用于處罰那些十惡不赦的犯罪,到了清朝乾隆時期,也是觸犯倫理道德的重罪,要處淩遲刑,後來為了鎮壓農民反抗,對于不按時交納賦稅的也要處以淩遲刑,這在清朝中前期尤為突出。
3、淩遲刑的處刑方式很殘忍,而曆代行刑方法也有區别,一般是切八刀,先切頭面,然後是手足,再是胸腹,再是枭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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