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疫區可以采取封鎖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内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緻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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