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進行庭前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簡易程序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由此可見,做好離婚案件的調解,是法律程序要求。
庭前調解具有以下優點:
一是不經過開庭程序,可以減少庭審中的矛盾與對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二是容易調解和好,由于庭前調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調解,可以邀請親朋勸解;
三是協議便于履行,由于調解是出于自願,雙方對結果也認同,使得協議不僅當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減少了人為障礙。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适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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