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确屬自願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财産、債務等問題達成一緻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放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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