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抵押擔保對外債務的财産包括:(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财産;(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财産;(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産。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财産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财産;(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财産;(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産。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産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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