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内應當下達判決,隻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另外,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内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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