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調解的内容有:
1、調解協議超出訴訟請求範圍的,法院應當認可;
2、達成和解協議後如何處理,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依據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也可以申請撤訴。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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