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期間辭職,工資應該依據工作天數據實結算。公式為:應發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用人單位應該現金結算勞動者全部工資,不得拖欠。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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