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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進貨檢查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4 03:39:50

食品經營者進貨檢查(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義務彙總)1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對食品經營者的進貨查驗義務進行了規定。食品經營者是指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者。筆者結合工作中實際,從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規定出發,對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經營者(餐飲服務)的進貨查驗義務進行了探讨。

一、食品銷售經營者

對于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保健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即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已經廢止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也作了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此規章雖然已經廢止,但也有參考的意義,換言之,對預包裝食品的進貨查驗,應當包括供貨者的營業執照(或食品經營許可證)、每個批次的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而針對食品經營者中的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作了特别規定,即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号、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關憑證。據此法條,食品經營企業在落實好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或食品經營許可證)、每個批次的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同時,還要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号、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關憑證。此款規定對食品經營企業賦予了更為嚴格的義務。

舉例而言,從事食品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其進貨查驗義務僅為查驗留存供貨者的營業執照(或食品經營許可證)、每個批次的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而從事食品經營的企業,則應當更加嚴格地落實好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企業的進貨查驗義務高于個體工商戶,故在實際工作中要針對不同的市場主體區分對待,不能給食品經營者增設義務或增加負擔。

對于食用農産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作了規定,即食用農産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産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産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号《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産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産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産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上條規定中,對于“相關證明材料”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但結合《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複印件,食用農産品産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由此不難看出,“相關證明材料”是指“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複印件,食用農産品産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且“食用農産品産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三者無需同時具備。在供貨者不能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情況下,隻要能夠提供産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即可,故食用農産品銷售者對産地證明、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中三者中任意一項進行查驗即可。而對于食用農産品合格證的規定,在農業部農質發〔2016〕11号《食用農産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中指出,“食用農産品合格證是指食用農産品生産經營者對所生産經營食用農産品自行開具的質量安全合格标識。食用農産品合格證視同于産地證明、購貨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又根據《食用農産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食用農産品生産經營者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為開具合格證的依據,确保其生産經營食用農産品的質量安全,對合格證的真實性負責:(一)自檢合格;(二)委托檢測合格;(三)内部質量控制合格;(四)自我承諾合格。”故此,對于食用農産品的進貨查驗義務,應在産地證明、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中三者中任意一項進行查驗的基礎上,另行履行好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産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

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在中國境内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此,衛生部令第71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在落實《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進貨查驗做出了專門的規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餐飲服務提供者從食品生産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産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采購清單。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的采購記錄制度。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産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批号、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據此規定,也是針對不同的市場主體、不同的進貨渠道明确了不同的進貨查驗義務,餐飲服務企業的進貨查驗義務明顯高于非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在實際工作中,應當區分不同的市場主體及進貨渠道,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區分對待進貨查驗義務的落實,不能搞“一刀切”。

三、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即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産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據此,采取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者,均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以上,就是對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義務相關法律法規的歸納總結。在實踐中,面臨新的情況和問題,有法律法規所沒有涉及的,大家應從法律制定的目的出發,從行政執法的原則出發,合法合情合理的運用和實踐。

為便于大家直觀認識,附以下表格:

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經營主體

分類

索證索票(留存)

法律(規章)依據

食品銷售經營者

非企業的食品經營者

預包裝食品、保健品、散裝食品

供貨商許可證、食品出廠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企業食品經營者

供貨商許可證、食品出廠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号、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号、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食品經營者(含企業)

食用農産品

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複印件(二選一),另加食用農産品産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或合格證明文件(自檢合格;委托檢測合格;内部質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諾合格)(三選一)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 食用農産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産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産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産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産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産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二十條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産品名稱、産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銷售者應當按照銷售憑證的要求如實記錄。記錄和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食用農産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産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産品。食用農産品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是指食用農産品生産經營者對所生産經營食用農産品自行開具的質量安全合格标識。食用農産品合格證視同于産地證明、購貨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合格證的開具、使用、查驗以及相關管理等行為,适用本辦法。

第五條食用農産品生産經營者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為開具合格證的依據,确保其生産經營食用農産品的質量安全,對合格證的真實性負責。(一)自檢合格;(二)委托檢測合格;(三)内部質量控制合格;(四)自我承諾合格。

統一配送企業

食品

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餐飲服務經營者

經營主體

進貨渠道

索證索票(留存)

法律(規章)依據

非企業的餐飲服務者

食品生産單位、批發市場

供貨者許可證、産品合格證明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二款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

餐飲服務提供者從食品生産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産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采購清單。

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

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

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

采購清單

餐飲服務企業

食品生産單位、批發市場

供貨者許可證、産品合格證明

建立采購記錄(記錄産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批号、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

餐飲服務提供者從食品生産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産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采購清單。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的采購記錄制度。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産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批号、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産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後次序有序整理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

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

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

采購清單

統一配送餐飲服務者

總部确定

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産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産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作者系山東省濰坊市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陳博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食品經營者進貨檢查(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義務彙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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