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和資格認可,需培訓申報員的單位應提前30天向當地港務監督提出書面申請,培訓人員所屬單位是危險貨物的生産廠或貨代或具體有外貿進出口權的單位或者是船舶代理人,申報人員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工作相對穩定。
2、培訓要求,培訓教材以交通部安全監督局審定的教材為藍本,各港務監督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增補輔助教材,申報員集中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小時。
3、考核發證,各港務監督根據培訓情況定期組織申報員考試,也可就近聯合組織考試,對考試合格者發放申報員證書,不合格者在30天内申請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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