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是指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在交警部門的調解下達成的賠償協議。
對損害賠償有異議可以提出調解,調解不成也可以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争議,各方當事人一緻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内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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