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勞動關系的解除
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應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補償金,無過失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的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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