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已經沒有“非法同居”一說,以前的“非法同居”概念實際上包括非婚同居和重婚同居。對于前者,現在法律并不禁止,隻是在法律關系上二者并非法律承認的夫妻關系;對于後者,已經結婚的當事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可能犯重婚罪導緻被判刑,并且如果對方是軍人的配偶,量刑較之于一般對象會更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财産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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