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即成立。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認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産處理正在進行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産處理後,繼承公款放棄繼承後悔的,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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