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中明确規定改變用途的條款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确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城市規劃區内改變土地用途的,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更改土地用途程序:
填寫變更用途的申請,報送到土地局,逐級上報至主管土地規劃單位。由副市長簽字;拿着批複到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變更;與土地局重新簽定土地出讓合同或者變更土地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分五類,即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各類用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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