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決定、補償方案未公告前就開始拆遷。
在拆遷中,很多被拆遷人并不知道有拆遷公告文件,尤其是農村拆遷。從法律上講,在要征收拆遷之前,必須發布拆遷公告。
公告内容要具體明确拆遷原因、拆遷目的、拆遷期限、拆遷單位以及拆遷範圍等,以确保被拆遷人的知情權和相關的訴訟權利。所以,要實施拆遷,必須發布拆遷公告,且要确保每一個被拆遷人都知道。如果被征收人對拆遷毫不知情,拆遷方卻要求簽字的話,被征收人是不可以答應的。沒看到拆遷公告内容,這時候被拆遷人可以選擇信息公開,要求公開拆遷公告的内容及相關發布主體,以保證自己能全面知曉拆遷公告内容。
2、拆遷主體不規範。
很多拆遷戶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都是與拆遷公司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也正是因此,為矛盾的産生埋下了種子。
從征收拆遷流程中看,拆遷公司是接受拆遷方的委托,協助處理拆遷事宜,并不代表着拆遷公司人員有權利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提醒大家拆遷公司、街道辦、村委會等其他組織,而這些組織是沒有資格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如果拆遷協議上的不是法律規定的主體的話,被拆遷人可以拒簽協議。
3、空白協議絕對不能簽。
不要在空白的協議上簽字,拆遷方為了能夠盡快達成補償協議,往往會向被拆遷人承諾很多,也會開出非常優厚的補償條件,這種口頭的承諾是絕對不能相信的,無憑無據也會落得雞飛蛋打,所有的補償内容一定要白紙黑字的寫清楚。如果對方執意要求在空白的協議上簽字,也千萬不要同意,因為簽字以後,拆遷人可以在空白協議上寫不利于被拆遷人的條款,而被拆遷人此時處于任人宰割的局面,得不償失。
4、拆遷補償都是有一定的規定的,在簽補償協議的時候,一定要将上面的内容詳細看清楚,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接到過的咨詢中,有一部分是因為協議約定不清或空白協議等情況,導緻實際拿到的補償與之前所說的不符。
被拆遷人一定要看清跟拆遷人約定的補償金額是否一緻,是否有漏掉的補償項目,這點十分重要!而對于選擇産權置換的拆遷戶,則要注意面積、位置、樓層、交房時間、辦理房産證時間等等是否做出了詳細的約定,除此之外,還要注意超出過度期限時,過渡費的支付事宜及上述所有的違約責任,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條款,與拆遷戶的利益息息相關。如對補償有疑問有權拒簽。
5、違反先補償後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明确指出:“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确定的搬遷期限内完成搬遷。”在同意拆遷時,被拆遷人一定要明白先補償,後拆遷的順序,避免拆遷過後有所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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