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同一财産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同一财産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财産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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