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誤區:
1、未續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未續簽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不續簽勞動合同并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3、未續簽勞動合同就應支付雙倍工資。關于雙倍工資,強調的“用工之日起”,這個用工之日是指勞動關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勞動關系建立之日,應該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沒有明确地将續簽勞動合同問題包含在内。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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