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汽車保有量已經達到2.9億輛以上,但随着汽車不斷增加,停車難也成為了困擾衆多車主的一個大問題。
雖然現在新建的一些小區會配套車位,正常情況下會按照1.1~1.2之間進行配比,從理論上來說,業主停車應該不是大問題。
但最近幾年就鬧出了很多業主有家不能停車的荒唐事件,因為有些小區建立起來之後,開發商擁有停車位的産權,但是這些開發商隻賣不租,車開不到停車場裡面去,這是相當尴尬的一件事情。
全國發現多起天價停車費
前幾天山西晉中就發生了一個很讓人憤怒的事情。
有網友爆料到自己回所住的小區,保安要收100塊錢的停車押金,更關鍵的是超過一個小時100塊錢的押金就不退了。
而這個小區停車費一個小時是2塊錢,就算按一天算最多也隻不過是48塊錢,雖然這個停車費已經很貴了,但離100塊錢仍然有一些差距 ,對廣大網友都紛紛争,這是天價停車費。
類似這種天價停車費,其實在全國并不少見。
比如在9月份的時候,湖南湘潭也發生了類似一件事情,湘潭某個小區業主如果沒有購買車位就不能正常停車,如果你要停車一天要收費50塊錢,而且同樣也需要交100塊錢的押金。
為何業主有車不能停?
對于停車交押金見怪不怪,現在很多小區對于外來車輛都實行押金管理,這樣可以避免車輛發生一些物業損失的時候用于賠償,所以收押金可以理解。
但是為什麼小區的業主回自己家還要交押金呢?其實這隻不過是開發商為了迫使業主購買車位而已。
現在停車非常難,所以很多開發商在售賣房産的時候停車場的産權都會登記在開發商名下,而且車位的售價并不便宜,有可能一個車位就需要十幾萬甚至幾十萬,而且有時候這些車位不能按揭,隻能一次性付全款。
面對高昂的車位很多人都不願意購買,這時候一些無良開發商就開始耍起一些小伎倆,那就是停車位隻賣不租,如果業主不購買車位的産權就不能正常進入車庫,如果你想要進入車庫,那就必須交高昂的停車費。
比如按照一天50塊錢停車費計算,一個月的停車費就是達到1500塊錢,一年的停車費就達到1.8萬塊錢左右,從長期來看這個停車費比購買車位産權還要貴。
面對高昂的停車費,很多業主就隻能乖乖地購買停車位。
如果業主不願意購買停車位,開發商甚至還有可能将所有的車位打包賣給一些中介,到時車位價格還有可能繼續上漲。
比如前段時間柳州某個小區就有一位女性業主,一次性把小區700多個地下車位全部買了,而且把這些車位買下來之後他們隻賣不租,結果導緻很多業主都不能正常進入地下車庫。
類似這種事情在全國并不少發生,有些業主花了幾十萬甚至幾百萬買了一套房,到最後連一個停車的地方都沒有,這是相當尴尬的一件事情。
開發商停車位隻賣不租是否合法?
停車位作為小區的配套措施,對業主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然而面對高昂的停車費,很多業主都更傾向于選擇租車位。
但現在很多開發商卻隻賣不租,這種行為到底合不合法呢?
針對這個問題要分不同的情況去看待。
1、公共區域的車位。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這種車位沒有具體的産權,隻能租不能賣。
這類車位包括公共道路劃出來的車位,小區一樓隔空層的車位,以及地下人防工程的停車位等。
針對以上這些車位,如果開發商擅自售賣那是違法的。
2、建築區劃的停車位。
目前很多地方土地都非常緊張,基本上停車位都建在建築區劃内。
對于建築區劃内的停車位,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内,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内,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這條法律可以看出車位必須優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既然優先滿足業主需要,為什麼有些業主仍然有家不能停車呢?這裡面主要在于最後一點的規定,那就是區劃内的停車位,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也就是說對于開發商擁有産權的車位,至于要出售還是出租,完全由他們說了算,在這種背景下,很多開發商都更傾向于出售,這樣可以快速回籠資金。
雖然這些開發商在出售車位的過程當中會優先賣給業主,但一般都會有一個過渡期,一旦過渡期過了,業主仍然沒有購買車位,剩餘的車位,開發商就有可能直接打包賣給其他人,結果導緻業主沒地方租租車位。
按照現有法律規定,如果開發商前期售賣給業主公告期過後,業主仍然沒有購買,他們确實有權利私自處置車位的權屬問題。
這也是導緻很多小區出現業主跟開發商因為車位問題出現糾紛的重要原因。
但是開發商有權售賣車位不合法,并不代表在合理,很多開發商在售賣車位的過程當中都存在強買強賣的嫌疑。
針對這種問題,目前不同的地方處置方式是不一樣的,
目前大多地方都沒有出台政策制止開發商産權車位隻賣不租的行為,但有些省份就出台了明确的規定。
比如《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就明确規定:
車庫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停車需要。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隻售不租為由拒絕,車庫租賃費的标準按照有關部門發布的指導價格确定。在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後,建設單位将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其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按照山東物業管理條例這條規定,如果業主不願意購買車位,而是願意承租,那麼開發商必須優先滿足業主的承租需求,除非業主放棄承租需求了,剩餘的車位開發商才可以對外出售或租賃。
這意味着在山東如果開發商沒有經過業主的許可擅自對外出售車位産權,導緻業主沒車位可以租的,就構成違法行為。
我覺得其他地方在停車位産權出現糾紛的時候,應該參考山東這個條例來執行,這樣才能确保廣大業主切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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