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本身不能作為擔保,但能作為有還款能力的證明材料。抵押,是用已經獲得的私有财産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如果将來債務不能按時償還,債權人享有優先處置的權利,但購房合同沒有價值,無法變現,因此不能作為抵押物。如果抵押的目的是申請房貸,以便分期購買商品房,那麼購房合同就是必須提供給銀行的材料之一,将房屋抵押給銀行作為擔保财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财産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财産;(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财産;(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産。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産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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