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底,家住渝北區的奉先生花260萬元購買了一輛二手法拉利F12轎車。他駕駛3個月後,在一次保養的過程中,店員的一個詢問讓他對車輛的質量産生懷疑。
随後他找到鑒定機構,鑒定結果讓他很是郁悶:這輛他花費260萬元購回的愛車竟是火燒事故車。他說在購買前,店方并沒有告知這一點。
奉先生認為,對方侵犯了他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如今,他已委托律師向經銷商所在的上海市普陀區法院起訴,要求退一賠三,索賠金額為1040萬元。如今法院已受理此案。
▷火燒事故車
5月31日,奉先生花費260萬元在上海普陀區的一家4s店購置了一輛二手白色法拉利F12轎車。“紅色是法拉利的經典色,但我就喜歡這款車,相對低調。”
在随後的駕駛過程中,奉先生隐隐覺得這車點火有問題:需要時間相對長一點,而且聲音有點奇怪。他就此事咨詢過4s店的工作人員,對方解釋是車輛放置久了,電瓶可能蓄電不足,多充會兒電就好了。奉先生也沒太在意。
在9月底的一次日常保養時,保養人員向奉先生詢問這車是不是發生過火災事故。這讓奉先生有些奇怪,也對車的質量産生了懷疑。他找到重慶中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這輛白色法拉利F12轎車進行鑒定。
很快,鑒定結果出來了。經鑒定機構對比分析,奉先生購買的車輛冷凝器上蓋明顯變形起泡,電瓶線束标牌卷曲,冷凝器固定支架及螺栓高溫老化,右側縱梁變形,儀表台左右側鼓包等。由此可見該車有火燒痕迹,鑒定評估給出了該車輛屬于火燒事故車的結論。
“知道這車發生過事故,但要知道這是火燒事故車,自己肯定不會買。”奉先生很生氣,奉先生稱,在提車前,對方确實出示了車輛的維修記錄給他确認,但在這過程中,并沒有被告知有火燒這一細節。
▷起訴至法院
奉先生決定将此事起訴至法院,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讓此事得到解決。在此案的起訴書中,原告奉先生認為,被告作為法拉利授權的經銷商,有充足的條件和便利渠道以及行業知識對涉案車輛的狀況知悉了解,其明知該車如此狀況仍然進行銷售,已經構成銷售欺詐。
而被告與原告之間的買賣行為,被告沒有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嚴重侵犯了原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
▷建議再檢測
随後,上遊新聞記者緻電奉先生購車的4S店,工作人員金先生介紹,目前,他還不清楚奉先生的車是火燒車的情況,也不知道他在哪裡作出的鑒定,奉先生沒有因此事與他溝通過。
“在銷售前,我們都會把車況告知給客戶的。”金先生建議,奉先生可以将車開到法拉利授權的4S店進行檢測,看車輛是不是真是火燒事故車。如果問題确實存在,雙方将積極協調處理此事。如果車輛不存在火燒事故的情況,也希望通過檢測消除誤會。
▷律師将取證
奉先生的代理律師、重慶康渝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晔表示,
是否能夠認定欺詐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同時由于案件剛剛立案,銷售方能夠出具的證據還不清楚,而作為奉先生的代理人,他的團隊将進一步作好相關的調查取證工作,做好相應準備。重慶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秦鵬教授表示,
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在1993年制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正式确立的,是一種侵權責任承擔的特殊方式。通常情況下,侵權責任承擔賠償的多少是基于造成的損害來确定,即“損害多少,賠償多少”,讓受害人損失得到彌補即可,而非由此獲利。但是懲罰性賠償則是在實現損害填補與補償的同時,體現嚴厲懲罰的制度功能,其宗旨就是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1993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商家有消費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增加一倍的賠償。2014年修訂後開始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将消費欺詐法律責任,增加到可要求退一賠三。該條規定适用于家用汽車消費欺詐行為,并在近年來出現了不少典型案例。另有一位律師表示,
客戶與經銷商因為汽車問題發生争執時,經營者也需要舉證。要認定4S店存在欺詐,是否盡到告知義務最為關鍵。按照相關法律,4s店要提供已履行告知義務的證據,才能證明自己無欺詐行為。(來源:法制晚報;編輯:YO;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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