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場處罰的違法行為。對于交警現場開具罰單且讓駕駛人簽收的,該處分必須在15個工作日内處理,超過期限就會自動産生滞納金,滞納金按3%比例收取,上限不超過罰款。如果處分12分且未在15個工作日内處理的,會被吊銷駕駛證。
(二)對于已打印處理單的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必須在15個工作日内處理好,否則處罰同上措施。
(三)電子警察記錄違章行為。由于電子警察記錄是技術監控設備記錄車輛違法行為,該行為屬于駕駛人簽收,所以為無固定期限處理,隻需要在車輛年檢前處理就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違章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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