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學将軀體的結構分為皮、肉、脈、筋、骨五種類别,合稱“五體”,并且與肺、脾、心、肝、腎五髒相對應,即肺主皮、脾主肌肉、心主脈、肝主筋,腎主骨。其中除了“脈”的位置有深有淺之外,皮、肉、筋、骨是按由淺到深排列,《史記·扁鵲傳》所述的“割皮、解肌、決脈、結筋”,也是符合這一順序。皮膚之下就是“肌肉”,再下是“筋”,最深是骨。所說“肌肉”和“筋”的概念與現今的理解不完全一樣,須作些分析。
《說文解字》對“肌”的解釋是“肉也”;對“筋”則說是“肉之力也,從肉、力,從竹——竹,物之多筋者。”肉之力,也就是說能産生力氣的肉(“力”字解釋為“筋也”,可說是互訓)。劉熙《釋名》也說:“筋,靳也。肉中之力,氣之元也。靳固于身形也。”有力的肉稱筋肉,所以其字形由“肉”、“力”、“竹”三部分構成。竹是植物中最堅韌的,故用作比拟。由此說明,筋肉是指骨骼肌,即橫紋肌、随意肌,也就是現在通稱的肌肉。筋,可以指整條肌肉,而不隻是指肌腱。《說文解字》說:腱,“筋之本也”。意指筋肉的根部附着于骨的部分為腱;《靈樞·官針》所說“盡筋”即此。筋包括腱而不等于腱,有些人把“筋”與“腱”看成同義語是不确切的。
我們平時将肉區分為肥肉和瘦肉,通俗稱作油肉和精肉(筋肉),在古書中則稱作“肌”和“筋”。從現代解剖學概念來分,前者指皮下脂肪,後者稱為肌肉。所以“肌肉”一詞的概念古今存在着差異。不明乎此,對“脾主肌肉”和“肝主筋”的理論就不能很好地理解。當然古代的這些概念主要是從外部直觀而來,不像解剖學概念那樣明确,因而在應用時不免會有含混之處。
《靈樞·官針》篇描寫針刺的淺深,說是先透過“皮”,再刺到“肌肉”,再刺到“分肉”之間。分肉是指有“分理”的附着于骨的筋肉。皮、肉、筋、骨都受氣血的濡養,衛氣散布于淺部,衛氣盛時出現“肌肉充(實)、皮膚緻(密)”;衛氣虛時出現“肌肉減(弱)、皮膚縱(緩)”(《靈樞·歲露論》),都是“肌肉”與“皮膚”并提,因兩者緊密相接,故又合稱“肌膚”,但在應用時常有所側重。如說“肌膚甲錯”,主要是指皮膚;說“飲食不為肌膚”,則主要指“肌肉”。有時還用“肌肉”來指體表,如說“壯者之氣血盛,其肌肉滑……老者之氣血衰,其肌肉枯……”(《靈樞·營衛生會》),實際是指皮膚的潤滑或幹枯,而不能理解作體内的肌肉。
“肌肉”原意指皮下肉,而“分肉”是指有“分理”的肉。這是因肌肉之間有溝陷分隔故稱作“分”,從整條肌肉來說,又可稱為“柱”。《靈樞·衛氣失常》說:“肉之柱,在臂胫諸陽分肉之間,與足少陰分間。”實則不限于是四肢,如項部的天柱即因“項後大筋”如柱而得名。人體肌肉堅強者,其輪廓分明、溝陷清楚,弱者則不明顯。即《靈樞·壽夭剛柔》所說“大肉堅而有分”或“大肉無分理,不堅”。䐃(jiong窘)肉,就是指特别隆起的大肉。《靈樞·邪客》說:“地有聚邑,人有䐃肉。”可知“䐃”是以肉的聚集隆起為特點。王冰《素問》注說:“肉之标”,謂肘膝後肉如塊者。”即如三角肌、三頭肌、腓腸肌等塊狀肉都可稱之。但說成“标(膘)”不很貼切,膘(标)應是指肥肉,而這裡的塊狀肉應屬筋肉。消耗性疾病出現大肉下陷,稱為“脫肉破䐃”,是疾病的危重現象。
以上這些名稱應用于描述穴位,如臂臑在“䐃肉端”,即指三角肌下端;承山在“月耑腸下分肉間”,即指腓腸肌肌腹下的凹陷處;陽交穴因其偏向足太陽經,故說“斜屬三陽分肉間”;消泺穴在臂三頭肌中,于外展時呈凹陷處,故說“開腋、斜肘,分下”。以“大筋”“小筋”稱說一些肌腱,也有用以稱說成條的肌肉。如“頸大筋”指胸鎖乳突肌,“魚腹上起筋”指縫匠肌,“膝上起肉”指股四頭肌。胸鎖乳肌還有專名稱為“嬰(纓)筋”,纓指帽帶,因其下垂于頸旁當筋之所在而得名。再如面加的筋稱“郏筋”,是就部位而名;腹部的筋稱“緩筋”,是因較他處的筋柔緩而名。在十二經筋中,将全身之筋分屬于手足六經,并與疾病治療相聯系,這是關于筋的集中論述,對于臨床有啟發意義。
肌肉、筋肉、分肉、䐃肉的區分已如前述,但其間的歸屬仍有出入。從外形來看多将分肉和胭肉屬于“肌”,從作用(有力)來分析則應屬于“筋”,所以“脾主肌肉”與“肝主筋”在這中間還是有讨論的餘地。從症候來分析,凡是痙攣、抽搐、拘急、震顫等症都屬“肝主筋”的範疇;而虛浮、腫脹、消瘦、飲食不為肌膚等症則屬“脾主肌肉”的範疇。就此來看,還是不難判定的。
數者之間的關系簡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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