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可以看到,“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領取失業保險金三大條件之一。換而言之,職工主動辭職就不在領取範圍之内。
因此,如果是因個人原因或者因合同到期不續簽,正常辦理離職的話,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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