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總局最新版本的《納稅服務規範2.0》納稅人應當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得地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繳納稅款。
報送資料如下:
1,《契稅納稅申報表》3份。(在當地辦稅服務廳索要并填寫,或者網站下載)
2,交易雙方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3,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4,享受契稅優惠的,應提供減免契稅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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