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負傷、患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支付。
3、重新鑒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
4、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鑒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财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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