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君主立憲”大體經曆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06年頒發“預備立憲”的谕旨。開始改革官制,停例捐,禁鴉片,創設政務處及編制館,實行國家機關的機構改革。第二階段:1908年,公布《欽定憲法大綱》和《逐年籌備事宜清單》。頒布《各省咨議局章程》和《咨議局議員選舉章程》。各省舉行選舉,選出議員、議長,組成咨議局等。 第三階段:1911年11月3日,頒布《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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