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在規定了五種主刑外,還規定了三種附加刑,即罰金、剝奪政治權利以及沒收财産。附加刑可以與主刑附加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
剝奪政治權利,顧名思義,就是限制政治權利的行使。憲法賦予每個公民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結社自由等政治權利,将這些權利剝奪,顯然是一種懲罰性的措施。
政治權利的意義是重大的,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人民群衆參與政權是立國之本,而公民參與治國的依據就是政治權利,将這些權利剝奪,公民作為國家主人的地位就無法體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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