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系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應屬合法。
但是該協議是在原告未做傷殘等級鑒定的情況下簽訂的,如果不允許原告行使訴權的話将明顯顯失公平,但是原告不能直接起訴要求被告賠償,而應向法院行使撤銷權之訴。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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