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東與挂名股東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時候,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決定需要不需要對協議進行公證,如果者公證協議的法律效力會比較強,可以減少不必權的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确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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