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或者合同登記申請,以收到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材料之日為受理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應當自受理日起60日内審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請,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1、表格内容填寫不完整、不規範,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補正的;
2、提交的鑒别材料不是《條例》規定的軟件程序和文檔的;
3、申請文件中出現的軟件名稱、權利人署名不一緻,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4、申請登記的軟件存在權屬争議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要求申請人補正其他登記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内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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