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都要規定什麼?當前,全社會離婚率屬上升态勢,如果能事先就财産的處分達成一緻,顯然可以簡化程序和節省各方人力、物力、财力婚前财産約定在西方國家十分普遍,近年來,随着人民法制觀念意識的普遍增強以及個人對情感婚姻生活的保障,不少人在結婚前财産進行了約定今天通過列舉案例來對婚前财産協議約定的法律效果進行分析,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婚前協議都要規定什麼?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當前,全社會離婚率屬上升态勢,如果能事先就财産的處分達成一緻,顯然可以簡化程序和節省各方人力、物力、财力。婚前财産約定在西方國家十分普遍,近年來,随着人民法制觀念意識的普遍增強以及個人對情感婚姻生活的保障,不少人在結婚前财産進行了約定。今天通過列舉案例來對婚前财産協議約定的法律效果進行分析。
【案情】
2018年7月,甲男與乙女相識并确定戀愛關系,為結婚準備購置涉案房屋,雙方于2019年3月20日簽署了婚前協議書,協議約定:“未婚夫:甲男(以下簡稱甲方);未婚妻:乙女(以下簡稱乙方);為增強忠誠信任,解決婚姻中可能出現的出軌或者家庭暴力等問題。經雙方協商,甲男、乙女為結婚購置婚房一套,甲男負擔婚房的全部費用,雙方一緻同意簽訂本協議。2019年5月28日,乙女與地産有限公司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乙女購買涉案房屋,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即簽約當日全額支付房款即人民币106萬元整,106萬元由甲男出資,乙女在購買房屋後出資10萬元進行裝修,後甲男與乙女在戀愛過程中争執不斷,經查,甲男在戀愛過程中存在有出軌及毆打乙女的行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至今。另查明,2019年6月20日乙女辦理了涉案房屋不動産登記手續并領取了房産證。
【分歧】
本案中,分歧點在乙女主張房屋系甲男贈與行為,且雙方婚前協議有約定系雙方意思真實表示,合理合法,甲男存在過失行為,乙女辦理了涉案房屋不動産登記手續并領取了房産證,房屋所有權應歸乙女所有。甲男主張該房屋産權應該為甲乙按照出資比例享有房屋共有份額且要求乙女協助其至不動産登記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分析】
本案在審理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婚前指定的所謂“忠誠協議”乙女認為甲男有出軌和打人的過失行為,甲男不再擁有共同财産。該協議是在雙方自願意思表示真實且合理合法的情況下簽署的協議,按協議内容,男方作為過錯方應根據協議約定不分得任何财産。故該房屋理應由乙女所有。
第二種意見認為,,涉案房屋系雙方為結婚而購置的新房,甲男并無明确贈與乙女的意思表示;其次,男女雙方在訂立類似“忠誠協議”時,夾雜了基于即将締結夫妻關系産生的感情因素、人身關系因素等不能将此類婚前協議約定完全等同于一般性質的民事合同,在認定效力時也不應按照合同法的效力認定規則予以認定,應綜合該行為來認定。婚前協議約定明顯有違公平原則,房屋歸乙女所有屬于嚴重有失公平,違背民法的基本精神。當然結合甲男有對乙女的毆打行為及移情别戀等行為,對未能締結婚約存在一定過錯,在分割雙方約定的共同所有财産時,法院酌情對該條款的分割比例予以調整,顧甲男即便全部出資也應與乙女按照比例進行财産劃分,男方占據主要财産,乙女分得部分财産。
【評析】
本案所涉房産是為結婚準備由男方購買的婚房,且雙方簽訂了婚前協議。從本案來看,雖然制定了婚前協議,但是該房屋财産并未完全歸女方所有,那是否意味着婚前約定的财産無效,不一定!
因婚前協議約定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且約定的是否出軌等屬于情感道德方面如果簡單的将其歸結于雙方的意思表示,如果遇到在大額或者極大額的财産分割時便可能出現顯示公平的情況,就如本案的情況,男方作為房屋的實際出資方,在不存在明确表明贈與的情況下僅僅以一直婚前約定就将财産完全歸屬女方顯然是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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