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财産保全費用,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财産數額按照下列标準交納:财産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産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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