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在結婚後對于婚内财産以及婚前财産做出的約定,但是在離婚時是否有效,則不可一概而論:原則上協議中對于限制人身權利的部分、違反法定權利的部分無效。
通常,關于财産分割的約定是有可能有效的。同時,雙方在财産協議中關于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通常僅對雙方有效,對債權人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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