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捕後繼續偵查,一般兩個月,之後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偵查終結會移送審查起訴,補充偵查兩次為限,兩次後仍然事實不清的,需要變更強制措施。一般的情況,兩次後就到法院。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3、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内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别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4、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5、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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