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同居期間多次懷孕人流等原因影響身體為理由要求男方賠償,以上情形屬于同居造成後果,無合法婚姻為前提,故以上請求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非因為打胎給你身體帶來了不能彌補的傷害,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其他理由就無法要求賠償了。若對身體造成了傷害,根據過錯責任,那麼男方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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